勞動關系協調員是用人單位和員工雙方利益協調機制、訴求表達機制、矛盾調處機制、權益保障機制的最基層承擔者。勞動關系協調工作責任重、專業性強,不僅要求從業人員具有認真負責的態度、客觀公正的意識,更要具備勞動關系和勞動保障法律方面的專業知識以及嫻熟的溝通與交流技能。勞動關系師的工作性質基本也是如此。
主要工作內容
(1)勞動標準實施管理
(2)管理勞動合同
(3)參與集體協商與集體合同管理
(4)進行勞動規章制度建設
(5)開展勞資溝通和民主管理
(6)協調處理員工申訴和勞動爭議
勞動關系協調師和勞動關系協調員的主要區別在于申報條件的不同。
勞動關系協調員(具有以下條件之一者)(國家職業資格三級)
(1)連續從事本職業工作6年以上。
(2)具有本專業或相關專業大學??萍耙陨蠈W歷證書。
(3)具有其他專業大學??萍耙陨蠈W歷證書,經本職業三級正規培訓達到規定標準學時數,并取得結業證書。
勞動關系協調師(具備以下條件之一者)(國家職業資格二級)
(1)連續從事本職業工作13年以上
(2)取得本職業三級職業資格證書后,連續從事本職業工作5年以上。
(3)取得本職業三級職業資格證書后,連續從事本職業工作4年以上,經本職業二級正規培訓達到規定標準學時數,并取得結業證書。
(4)取得本專業或相關專業大學本科學歷證書后,連續從事本職業工作5年以上。
(5)具有本專業或相關專業大學本科學歷證書,取得本職業三級職業資格證書后,連續從事本職業工作4年以上。
(6)具有本專業或相關專業大學本科學歷證書,取得本職業三級職業資格證書后,連續從事本職業工作3年以上,經本職業二級正規培訓達到規定標準學時數,并取得結業證書。
(7)取得碩士研究生及以上學歷證書后,連續從事本職業工作2年以上。
從以上信息可以看出勞動關系協調師和勞動關系協調員的區別其實不在于他們工作的不同而在于一個職業資格等級的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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